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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关于货物与服务的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货物无偿给他人,即使是公益性质的,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如果是无偿的服务或者不动产、无形资产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才是不视同销售的。
货物用于公益事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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