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 | ||
筹建期的规定 | 筹建期: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 | |
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 ||
捐赠支出 | 不得扣除 | 直接对受益人捐赠 |
限额扣除 |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
开发费用 |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
经营所得 | |
不得扣除事项 |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②税收滞纳金;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提示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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