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 | |
征税范围 | ①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应纳税的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
经营所得 | |
应纳税的计算 |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成本、费用 | 成本: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 |
损失 | 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税金 | 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提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
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与企业所得税类似) | |||
保险费用支出 | 四险一金 | 为其业主与从业人员缴纳的,准予扣除 | |
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 为从业人员缴纳的 |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为业主本人缴纳的 |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为基数,不超过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商业保险 | 除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业主本人或从业人员支付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经营所得——具体扣除项目的计算 | |||
工资与三项经费 | 工资薪金 | 从业人员 | 允许税前扣除 |
业主本人 | 不得税前扣除(计算时额外扣除5 000元/月) | ||
职工福利费 | 从业人员 | 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5%、2%限额扣除 | |
业主本人 |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 ||
其他扣除规定 |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 ||
利息支出 | 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 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 |
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限额扣除。 | |||
广宣费 | 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 ||
业务招待费 | 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 | ||
筹建期为实际发生额的60% |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