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①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②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中止(客观原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断(主观原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劳动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劳动仲裁时效的中止同样适用最后六个月的规定。
③仲裁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④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开庭和裁决
①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②执行仲裁庭制
③执行回避制度
④和解与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注意】区别“经济仲裁调解”(“可以”调解);区别“劳动调解”(“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并非申请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的调解”是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
⑤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Ⅰ.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Ⅱ.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意1】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上述标准,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注意2】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注意3】“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而不能直接起诉。
【链接】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①“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争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③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3)执行
①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②生效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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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