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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五章:劳务报酬所得

豹大神 二星青藤勋章

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五章:劳务报酬所得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务报酬所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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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其他规定】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2)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①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0

②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③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3.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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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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