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五章:劳务报酬所得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劳务报酬所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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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其他规定】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2)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①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0;
②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
③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3.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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