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安排中是否有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共存的特殊业务模式?
实务中我遇到的情形似乎并不容易界定,例如:
A、B公司同为国企、同行业,其中A公司有且仅有1条生产线(1#),B公司有且仅有2条生产线(2#、3#),假定2016年12月31日A、B公司签订了一份统筹经营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统筹经营1#、2#、3#线,主要条款有:
1、经营计划、财务方案、重大工程维修、重大资产处置方案需要由A、B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
2、以B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协议,签署和报价前应经A公司同意;
3、A、B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共同经营1#、2#、3#线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后的经营利润,其中A公司(1#)占份额49%、B公司(2#、3#)占份额51%;
4、A、B公司独立核算各自的资产折旧、土地使用权摊销、财产保险、资产处置损益、财务费用及其他非经营性收支。
我国的有关合营准则中定义了共同经营、合营企业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解读为实务中存在的合营方式非共同经营即为合营企业?如上所述,请根据A、B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内容对其B公司实际经营的情形阐述其业务模式是否符合合营安排准则规定,如果符合请指出是属于哪种具体情形(共同经营或合营企业);
如果对合营准则的理解不是非黑即白,那么实务中是否有“共同经营 与 合营企业共存的情形”?
除了合营角度之外,该情形是否还有更能恰当适用的其他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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