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考题·计算题】(考生回忆版)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3.06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6.12万元。
[[url=]讲义编号NODE014535000301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url]]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正确答案』
①消费税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②增值税销项为1.7万元。(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
①应纳的消费税=18×10%=1.8(万元);
②增值税销项为3.06万元。(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
①应纳的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数据来源参考(4)、移送时即要计算消费税。
②增值税销项为0万元→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准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正确答案』
①应纳的消费税=36×10%=3.6(万元);
②增值税销项为6.12万元。
[(5)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应纳的增值税=1.7+3.06+6.12-8=2.88(万元)[url=]讲义编号NODE01453500030100000109:针对本讲义提问[/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