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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虽迟但到】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收管理

1.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2.统一计算所得税款的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3.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提示】总机构分摊一半税款,其中的再一半交中央一半就地入库,就地入库中再按4:6分给地方和中央,分支机构的那一半按4:6分给地方和中央。

705人看过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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