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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知识点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知识点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析1】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解析2】财政性资金,会计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区分征税、不征税,不征税的纳税调减。
  4.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

  【提示】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作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二、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转让收益,需要纳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
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
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提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
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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