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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号开始学,税法笔记

开始贴,第1日

1、法律优位原则:不同等级税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即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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