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法律里,既包括实体法(比如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等),也包括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等)。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基础”的观点共计10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和法律责任。
1.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3.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4.税率——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渐增大,按不同等级逐步提高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注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包括: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①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等级规定相应的递增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
代表税种: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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