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2014年)甲为乙上市公司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3月1日卖出了2万股,9月3日再买入5万股时已经超过了六个月,因此不属于短线交易;2013年3月8日卖出了3万股,9月3日就买入了5万股,时间尚未过六个月因此属于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即(25-15)×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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