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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情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1人)和有限合伙人(≥1人)组成。

①普通合伙人(“创业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风投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情形】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810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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