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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03班12号】【2019注会《经济法》战队】+Eireen+加油加油~

1)目前从事工作:财务

  2)已考下什么证书:中级

  3)考注会的理由:保持学习

  4)已经通过注会哪几科:0

  5)2019年准备报几门:2

6)是否开通网校2019年课程:已开通

7)对《经济法》论坛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需要寻求版主或学委怎么样的帮助等):暂无

8)送一句话给自己:加油加油~~~

618771人看过 5年前

全部评论(658)

一星青藤勋章
三千筱夜

4年前

[打卡]破产申请的受理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猜测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的;
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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