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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

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法律(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5699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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