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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020注会《审计》战队 太原—第三章 审计证据-函证的内容

函证的内容★★★
  (一)函证对象
  1.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2.应收账款
  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
  (1)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2)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3.函证的其他内容
  非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下列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实施函证:
  如投资;应收票据;往来款项;保证、抵押或质押;由他人代管的存货;或有事项;重大或异常的交易等。
  函证通常适用于账户余额及其组成部分,还可向第三方函证交易或事项的协议或细节。
  (二)函证程序实施的范围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对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对以下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较高的特定项目实施函证: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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