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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2020注会《审计》战队 太原—第三章 审计证据-重大错报风险

(一)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1.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高,注册会计师对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
  函证程序的运用对于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能是有效的。
  2.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水平越低,注册会计师需要从实质性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低。
  例如,假设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已对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借款及其条款进行了函证。如果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其他工作(包括必要时进行的控制测试)表明借款的条款没有改变,并且这些工作使得未偿还借款余额发生重大错报风险被评估为低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可能只限于测试还款的详细情况,而不必再次向债权人直接函证这笔借款的余额和条款。
  3.如果认为某项风险属于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是否通过函证特定事项以降低检查风险。
  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了异常的或复杂的、容易导致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交易,除检查被审计单位持有的文件凭证外,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考虑是否向交易对方函证交易的真实性和详细条款。
  (二)函证程序针对的认定
  针对不同的认定,函证的证明力是不同的。
  1.在函证应收账款时函证可能为存在、权利和义务认定提供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但是不能为计价与分摊认定(应收账款涉及的坏账准备计提)提供证据。
  2.在函证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认定时,向被审计单位主要供应商函证,即使记录显示应付金额为零。
  (三)实施除函证以外的其他审计程序
  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是否选择函证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
  1.被询证者对函证事项的了解;
  2.预期被询证者回复询证函的能力或意愿;
  3.预期被询证者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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