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非制造业企业)2020 年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满足资本化条件,开发该无形资产耗费的材料 7 万元、直接归属的劳务成本30 万元、注册费 3 万元、员工培训费 5 万元。A 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成本 45 万元,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按 50加计扣除。
要求:针对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判断 A 公司 2020年研发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不考虑相关税费或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2年前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制造业企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A 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员工培训费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A 公司应确认无形资产成本40 万元。
A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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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