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目标企业的选择
| 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 企业整体的税务负担较小 | 
| 亏损的企业 | 对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进行弥补,获得抵税收益 | 
| 上下游企业或关联企业 | 流通环节的减少,减少流转税纳税义务 | 
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并购支付方式的纳税筹划
  1.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当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可以使用资产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合并环节的纳税义务,获得抵税收益。
  当采用股权支付不会对并购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时,应该优先考虑股权支付,或者尽量使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争取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2.非股权支付
  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合并企业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并且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需要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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