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5.25练习】乙银行行使代位权

天使琴缘 一星青藤勋章
【单选题】(2017年)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选项B: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需债务人同意;选项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03人看过 3年前

全部评论(13)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