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习知识点】动产质押
1.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生效:
(1)质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①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若质权人丧失质物占有后不能主张返还,或者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则质权消灭。
②间接占有时的质押: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3.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4.财产确定: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