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笔记】中级经济法
总论
一,经济法的渊源
1,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书 不是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协定。
效力排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的主体: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组织,公民,自然人)
三,调整:
1,区分控制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控主体——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调整主体: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发改委
规制主体——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规制主体: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
记忆提示:调控——财,税,银,发 规制—— 一商一监
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地位不平等,但有自主性
①外购的用于内部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的;
②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强制没收+自行销毁等“非正常损失”;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娱乐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2,组成计税价
①视同销售——先找同类→找其他企业→市场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成本*(1+10%);组成计税价=成本*(1+10%)/(1-消费税税率)
②进口
组成计税价=关税完税价+关税
组成计税价=(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3,农产品——进项税抵减
①非深加工,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成本/(1-10%)*10%
②深加工的,需要转出的进项税=成本/(1-12%)*12%
4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