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七种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移货物但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货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销售的方式;
(3)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的转移也未采取销售的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3.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4)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7)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8)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全部评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