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知识点】汇票的出票--第四章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
  出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则汇票无效。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③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其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
  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
  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实操: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
  ②付款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3.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116人看过 6年前

全部评论(3)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