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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知识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

内容

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判定标准: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

义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注意】对于保险人询问之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司法解释1】见下

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不赔”“退还保费”
【注意1】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注意2】重大过失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否则不算
保险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2】见下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期限

(1)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保证

定义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不去战乱地区、用于特定用途)

法律后果

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

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注意】弃权是禁止反言的前提,禁止反言是弃权的法律后果
1237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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