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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上市公司收购人和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3)收购人的义务。
  一是报告义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三是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四是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此外,收购人还应当履行守约义务,平等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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