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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股东权利--第二章

  1.分类:

以行使目的

共益权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

仅以个人利益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以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2.知情权(新增):
  (1)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
【补充】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主体:股东
  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3)知情权保护: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执行:
  ①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②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5)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分红权(新增)
  (1)诉讼列置:
  ①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案件审理:须提交有效决议
  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4.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滥用什么

损害谁

责任怎样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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