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规则
收购条件 | 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 |
收购方式 | 全面要约 |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
部分要约 |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 | |
收购期限 | 30≤收购期限≤60(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
撤销要约 | 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 |
变更要约 | 变更程序 | 公告→通知被收购公司 |
不得变更 |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 |
要求 |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 |
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 ||
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被收购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 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 |
禁售期 |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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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期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7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