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
企业名称 |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 |
出资 |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 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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