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方式 | 代销 |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销售方式的,应采用代销方式 |
包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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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团 |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
期限 |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
对承销证券公司的限制 | 1、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 |
承销失败 |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 |
备案 |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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