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念不忘】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
【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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