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1)由董事会或者企业负责人集体决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等;(有重大、大额字样) (2)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3)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①一般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提示: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