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
可以口头的,也可以书面。
3.承诺的期限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发交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迟发的承诺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迟到的承诺有效)
4.承诺的生效
(1)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注意】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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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