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2)我国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即经常项目可兑换。
(3)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4)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2.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资本项目的概念: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②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①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出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③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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