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2.新购进的设备,“新”是指购进时间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
具体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2018年新购进的设备,是指设备发票开具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设备可以是2015年生产的旧设备。
3.设备、器具的范围。文件明示“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分类,里面主要是对“土地、房屋、构筑物”进行区分,土地等无形资产是不包括在“设备、器具”范围之内的。其它的如经营用豪华汽车、轮船等等,都是在可以一次扣除的范围之内。
4.单价,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入账价值,不是账面净值。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是购进设备专用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是发票的价税合计。
5.允许:不是必须
6.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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