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03000÷(1+3%)+51500÷(1+3%)+101000÷(1+1%)=250000(元)。根据2019年13号公告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未超过30万元,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的小微免税额时仍应按照3%征收率计算。因此,该纳税人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
那么请问一下大家,做账的时候,3月份,按上述要求,本期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250000元,是没有任何问题了,均对得上,可是计算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按1%来计算的。按上述要求,就会存在一个税务局填写小微免税额=250000×3%=7500元,而账务处理上=103000÷(1+3%)×3%+51500÷(1+3%)×3%+101000÷(1+1%)×1%=5500(元)。那么要做分录的时候,贷记:“营业外收入”时,是按7500元?还是按5500元呢?如果按5500元,则会计分录平了,可是就与税务局的申报数据有个2%的税额差异。但是如果按75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那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就会有2500元的差额。请问这样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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