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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一)一般处理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固定资产建造过程中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应计入资产建造成本中。
(二)特殊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的,作为存货核算。
2.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3.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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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