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计提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转回 |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原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公允价值上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应在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转回时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