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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

1317人看过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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