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管辖的分类 |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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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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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管辖 | 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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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见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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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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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案件的移送,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②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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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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