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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4.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5.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
非债务人财产 |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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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