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 | 冻结 | |
1.实施主体 | 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施 | 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
2.范围 |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1)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 (2)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
3.程序 | (1)遵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3)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④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制作现场笔录;(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提示1】金融机构的配合: (1)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__ | 【提示2】交付冻结决定书: (1)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2)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③冻结的账号和数额;④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4.期限 |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三检一鉴”)的: (1)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三检一鉴”的期间。“三检一鉴”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三检一鉴”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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