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 (二) 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X(适用年利率·365) 持有天数。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