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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二企业所得税重点汇总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
2.企业的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属于内部移送,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合理性原则。
5.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厂房建造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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