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
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
《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
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但实务中关于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全额据实税前扣除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职补偿金
不能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离职补偿金只要支付了就可以据实扣除。
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只有发生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所以,超过标准的部分
不属于合理的支出。第二种观点的依据是离职补偿金属于企业支付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
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从未规定离职补偿金的
税前扣除有限额,企业实际支付了,且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就应该可以全额扣除。
因此,离职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否能够据实税前扣除要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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