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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应收账款损失,如已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A.
逾期
3
年的
20
万元应收账款损失
B.
相当于企业年度收入千分之一的应收账款损失
C.
逾期
2
年的
10
万元应收账款损失
D.
逾期
1
年的
10
万元应收账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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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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