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定依据;
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小损害原则、措施与目标匹配原则);
(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
1.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2.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3.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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