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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会计日常工作的5大误区

误区一:跨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

正解: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误区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正解: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期限中的经营期,可以跨年度累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

误区三:12月份工资必须在12月发放否则不让税前扣除。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误区四:增值税核算年末不需要做结转处理

正解:需要做结转处理。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误区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也要在年度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正解: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而不是年底就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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