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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该如何做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一、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银行提现到微信支付宝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银行存款

从微信/支付宝提款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三、微信/支付宝来购物品

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四、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货款113元,实际到账为112元,其中1元是微信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13元发票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3

借:银行存款       112

    财务费用-手续费   1

贷: 应收账款         113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五、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发红包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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