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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

甲公司:矿山企业

乙公司:生产厂家

丙公司:运输公司

业务流程:甲公司负责矿石的开采、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开采的矿石拉运到乙公司;

结算流程:甲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销售)、丙公司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

1、    丙公司的运费先由甲公司代付,丙公司给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由甲公司代收。

2、    月末乙公司以甲公司提供的给丙公司的付款凭证和代收的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支付甲公司的垫付的运费。

本人的疑问:发票流和资金流不一致是否可行,请各位高手指点迷津!

882人看过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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